泰商吴贤成状告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的行政诉讼案,一不涉及国家机密.二不涉及个人隐私。但奇怪的是,对此案的开庭审理禁止记者参加,禁止舆论披露报道。更奇怪的是,对舆论单位的报道采取双重标准:凡是批评判决不公的、揭露判决违法的,审判机关及个别司法高官就坚决压制,甚至不惜动用行政权力发正式文件恫吓威胁;而对吹捧大法官“秉公执法”、“批评政府”的报道,大法官则截然是另一种态度,加以支持和怂恿。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不满和不平。
在此案宣判的第二天,广东省高院在一份材料中称:“在该案宣判前,我院已与中宣部取得联系……商妥由中宣部与广东所属新闻媒体打招呼,不对外宣传本案。”中国法院审判有一条重要原则,就是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判、不对外宣传报道以外,其余案件本着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公开审理,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按说广东省高院和大法官应当掌握此一原则,但为什么对这一行政诉讼案下此禁令呢?其中必有内幕!
这一案件二审在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后,社会反响强烈,认为执法不公,甚至认为执法犯法,不少媒体提出了很多疑问.进行了一些报道,但是马上遭到最高法院罗豪才大法官的压制和诘难。请看下列几则事实:
事实之一是,广东省高院在对此案一审判决后,香港《大公报》作了报道,一则题目是吴贤成《投资空手道》,另一则题目是《法律界人士不认同判决》,特别用整版篇幅揭露吴贤成涉嫌诈骗国内银行巨款的来龙去脉。这一揭露使有些人慌了神,马上批评《大公报》违反宣传纪律。最高法院的罗豪才大法官也急了,竟然吓唬《大公报》说,最高法院将考虑以某种方式对《大公报》通报批评。《大公报》人士认为,我报对泰国商人吴贤成的批评,是因为他以“空手道”方式在内地进行所谓的“投资”,自己不但不出钱,还骗中国银行的钱,将钱弄到海外,这种“投资”方式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欢迎,我们的批评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
《大公报》人士还披露,此案一审开庭前,广东省高院禁止记者和其他人士参加旁听,而是用法院自己的人员去充当旁听。《大公报》人士说:我报记者在8月14日采访中发现,当天上午广东省高院11楼电梯边的一块黑板上用粉笔写着所有书记员14日(星期一)上班后着便衣,到二楼审判庭旁听深圳贤成大厦案。当时在场的还有深圳的两名律师。本港其他报社记者闻讯后即刻上楼来拍摄这则通知。当天上午法警禁止所有试图旁听此案的中外记者前往旁听,这是一起公开审判的案件。”
从一审开始,麦崇楷等高级法官就害怕媒体报道。这是为什么?
事实之二是,当我向两位最高法院领导刘家琛和罗豪才汇报此案时,罗豪才大法官当即拿出香港《大公报》问我:“此案不准宣传报道,你们为什么违反宣传纪律,到香港《大公报》去搞?”我接过《大公报》一看,醒目大标题映入眼帘:《深圳贤成大厦行政诉讼案,深圳市政府败诉,当即提出上诉》。在这大标题下有两行大字:“我们立即上诉”,“坚决不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判决”。两行大字下面并排尘着五个人的照片。我看完后说:“我们虽然不赞成禁止宣传报道这一决定,但是我们坚决贯彻不准宣传报道的决定,市内的媒体均未报道此案。《大公报》的报道是谁搞的,我不清楚。《大公报》上登的这五个人我不认识,估计不是政府部门的人。”罗豪才大法官马上说:。我认识,是你们工商局的人,你们严重违反纪律,你们要认真查处。”事后经查实,《大公报》上并坐的五位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中方四家股东的代表和深圳贤成大厦的真正投资商香港鸿昌国际投资公司的代表,与市政府无关。罗豪才大法官当面说谎被戳穿。此时一审判决刚刚结束,二审尚未开始,最高法院罗豪才大法官为什么对媒体报道如此紧张呢?必有缘故。
事实之三是,此案在最高法院由罗豪才亲自二审终结后,《人民日报》的《大地》杂志刊出关于泰商吴贤成诉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行政诉讼案的《庭审纪实》一文,对最高法院违法审判提出了疑义(见《大地》1999年第二期)。2月23日,自称是最高法院宣传处的人打电话给《大地》杂志总编辑说:“转告我院个别领导人三点意见:①关于贤成大厦行政诉讼案,中宣部和最高法院去年不让报道,为什么今年又进行报道?②刊登前,为什么不到最高法院进行核实?③怎么能让一个律师对最高法院审判说三道四?”《大地》总编答道“①我们根据中央领导关于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指示精神及最高法院领导人‘以公开保公正’的讲话精神,才进行报道的;②报道前我们专门访问了一些参加庭审的人,他们认为报道符合实际;③如果你们认为文章有不实的地方,请提出来,写文章也可以,我们去采访也可以,我们照登。如确有不实,当事人和我刊都负责任。”
全国人代会刚刚开过,最高法院罗豪才大法官仍不放过《大地》杂志,3月11日以最高法院办公厅名义给《人民日报》发去措词强硬的文件——法院办公厅函发(1999) 13号”,指责《大地》杂志:“违纪错误报道贤成大厦案,混淆视听,严重诋毁法院的公正形象,妨碍法院独立公正审判,增加不稳定因素,已造成恶劣影响,故我院要求你社对这一事件进行严肃查处:(一)停止发行刊登该条的第二期《大地》杂志,已发行的要收回……(二)由《大地》杂志在刊物上发表声明,公开承认错误,消除影响;(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一回可把《大地》杂志的编辑记者吓出一身冷汗,弄不好要丢饭碗了。于是他们主动向上级——《人民日报》领导人汇报此事,请求处理:但《人民日报》领导人却明确表示:第一,舆论工具本来就有监督司法人员的职责,只要坚持党的原则,进行依法监督,忠于事实,就没错;第二,监督不分大官小官,不分大衙门小衙门,不设禁区;第三,法院只能行使审判权,法院的行政部门没有下文件要求处分杂志社编辑记者的权力,如果我们违法,他们可以起诉,否则他们的文件对我们不起作用;第四,最高法院的肖扬院长在人代会前在同一期《大地》杂志的第一篇文章中,就主张“以公开保公正”,这不只是对下级法院的,对最高法院自己也适用。
在明智的《人民日报》领导人的正义气势下,《大地》杂志的编辑记者才逃过一劫。
同样在《法制日报》上刊出的鼓吹大法官在深圳贤成大厦行政案上“秉公执法”的文章——《谁是大赢家》,最高法院大法官罗豪才既不说禁止宣传报道,也不发文下令回收报纸和处分编辑记者,据说,这还是大法官策划让人写的。
同样一个案件,同样的禁令,虚假表彰的、颂扬的就允许;批评的、指出问题的、揭露违法审判的,就不允许,就坚决打压,就以大帽子压人。大法官的双重标准实在是耐人寻味!
(2000年1月)
(注:本文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原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厉有为。
写于2000年1月;并收集在深圳海天出版社出版的《厉有为文集》“议政篇”中。
关于“贤成大厦”诉讼案,请阅读本博上一篇博文:《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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