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8 18:46:07
一,从“农民工”的称谓说起
(2005年1月)
农民进城做工,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大潮流,成为与我们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并行的社会发展大趋势。全国已有一亿多农民进城做工,据专家估计,连他们的家属子女约有一亿四千万人口在城里,而且还有几亿人口需要实现由农村到城市(镇)的转移。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
就这么一个大的潮流,大的趋势和大的群体,却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被城市边缘化的群体,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群体。
党中央、国务院正积极解决他们的问题。但整个问题的解决,必然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整个过程。推动“农民工”问题更快、更好地解决,是贯彻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农民工”称谓的内涵不难理解,还是把他们界定为农民,而没有界定为工人。农民只能代表他们过去的身份,甚至连过去的身份也不能代表,如:在农村中学毕业后就到城里做工,他们根本不具备农民身份,只能说他们的家庭在农村,这在“农民工”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因此,从实际出发,以他们从事的职业来称谓他们,是比较科学的。农民进城做工,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计,在做工期间就是工人,就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享受产业工人的应有待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的职业身份的变动频率是很高的,流动也是很大的,他们今天从事工业工作,就是工人;明天又从事农业工作,就又成为农民。以农村出身来固定“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不但是不科学的,而且是固定计划经济时代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有害做法。
因此,对“农民工”不仅仅是个称谓问题,而是深层次的体制障碍问题。故建议把“农民工”的称谓改为新型合同制工人,简称为合同工。
注:本次文章为叙述方便仍使用“农民工”一词。
二,农民进城做工是不是工业化的必然产物?
(2005年1月)
有人提出“农村工业化”的口号。在我看来,这是不实际的。即便是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也不易在农村遍地开花。曾经红火一阵子,并在当时确实起到很大作用的乡镇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也因为生产条件、企业成本和产品质量等问题,在市场竞争中多数失去了优势。因此,主要依靠乡镇企业解决农业人口往非农产业转移,已经不太现实。农民进城做工就占据了主导地位。
现代工业的基本特征是专业化分工协作,现代服务业发达。这种特点本身就要求工业项目必须适当集中,尤其是集中在城市的工业园区,这样就为园区工业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排污、交通、通讯、金融和各种中介服务提供了方便,节省了土地、保护了环境、节省了开支,节约了运输,方便了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套服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因而产生了巨大的集聚效应。这是我们这些年来在城市兴办工业园区成功的内在原因,也是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并形成城市群的内在规律的表现。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的一号文件强调要“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
工业的适当集中,势必要求工业人口的适当集中,这就为农村劳动力往城市(镇)转移创造了必要条件。这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如何顺势推动这一趋势的健康发展,就成为我们各级政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农民进城做工是不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
(2005年1月)
中国是人口大国,而且是农村人口最多的大国。中国城市化率不到40%,低于世界发达国家,也低于经济水平发展相当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就铸定中国城市化的任务十分艰巨。
所谓城市化,其实质就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由农民为主的社会向市民为主的社会过渡,由农村人口向城市(镇)转移的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是历史性的进步过程,历史必然要向这一方向发展的。但在不同的国家,发展的快慢、好坏是不同的,一方面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客观条件,但更主要的取决于这个国家当政者的战略思想和战略决策。
党中央已经提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方针。怎么协调发展呢?我认为,应稳步发展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不要限制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发展;积极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的发展小城镇;规划和培育城市群体的发展,使城市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更趋合理,使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更强,使城市间的区域依存度更高,使城市群体创造更强、更高的社会生产力。
工业化为城市的崛起提供了内在动力。城市(镇)的迅速崛起又反过来推动了工业化,并为农民进城做工创造了条件,农民进城做工又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农村人口往城市转移,是城市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减少农民是富裕农民的根本条件,也是农业产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商品化运作的根本条件。
因此,在城市化过程中,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应该是我们工作的重心,如党中央、国务院在今年一号文件中指出的:“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重大方针”。
四,农村出身的工人与城市出身的工人该不该同样对待?
(2005年1月)
这个问题从道理上讲,谁都不能否认,农村出身的工人与城市出身的工人应同样对待,应一视同仁。但实际是天壤之别。究其原因,一是体制障碍;二是政绩考核标准障碍。
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农村与城市相分离的二元结构,从经济到社会生活二者距离很大,因此,对二者的方针政策也各有不同,长期以来形成割裂局面。
市场经济要逐步改变这种局面,因而体制要创新,政策要调整,法治要跟上。这种调整是利益格局的调整,这种创新是符合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创新,在调整和创新过程中解决“农民工”问题。
对从政者的政绩考核标准,对“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影响很大。例如:从政者都希望自己管理的城市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其他城市高,好突显政绩,在对“农民工”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一些城市就不计入或少计入“农民工”的数量,就是很自然的事。城市(镇)从政者都希望在自己任内多修大马路、多建大广场、盖大办公楼,从而表明政绩,当财政支出用来解决“农民工”廉租房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与上述政绩工程矛盾时,在从政者看来孰轻孰重?就会不自觉的失衡。不少从政者,以低地价政策吸引投资,不惜损害农民利益;以不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不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线、不建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手段,来“提高地方的竞争力”,来“改善投资环境”,来“创造更突出的政绩”。这种损害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只有从体制、机制和对当政者的政绩考核体系问题上下手解决“农民工”问题,“农民工”问题才会得到顺利解决。
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依法解决
(2005年1月)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怎么解决呢?目前有三种方案:一是主张给“农民工”单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主张“农民工”“还乡”和农民一起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三是主张“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一起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和第二种主张,我认为是不切实际的。因为:第一种主张把“农民工”孤立于工人和农民之外,自成体系,这会在目前有些地方对“农民工”不太公平待遇的基础上,会进一步以制度形式形成新的不公平,并使社会保障体系更为复杂。第二种主张不符合工业化和城市化及解决“三农”问题的发展方向,不利于城市和农村二元结构问题的逐步解决。
第三种主张是较符合实际的,因为“农民工”就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就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我们的目标是在可能情况下,使他们成为城市居民。要解决他们的城市社会保障,要分轻重缓急逐步到位:
第一、农村出来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城市就业后,就应解决他们的城市户籍,全面参加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符合解决城市户籍条件,已经解决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应全面参加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对暂没有解决城市户籍,拿“暂住证”的“农民工”,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参加社会保险:
(1)所有的“农民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坚决贯彻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2)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市政府应设法给工作基本稳定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使他们的健康得到保障。特别是对职业病,政府和企业除加强预防以外,对得职业病者,切实得到医疗保障。
(3)依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城市政府对常年的“农民工”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农民工”可能在不同城市间流动就业或返回农村的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可分公共积累帐户和个人积累帐户。个人积累帐户可以随个人转移。
(4)对于较长时期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临时失业者,城市政府要实施失业救济或者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线之内。克服因失业“农民工”没有政策、没人管,只靠老乡、朋友帮助的局面。
我们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足点,是使他们不断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而绝不是研究“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也不是研究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有人以世界各国城市与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间差距(相差三十二年-----七十四年),来否定“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能性。因而得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时机尚未成熟》”的结论,是欠妥当的。
让“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从实践看不是不可能的。谨以深圳为例,深圳是移民城市,外来打工者占城市人口的绝大多数,据统计,2003年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来打工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410.68万人。深圳在全国最早实施了《保护外来劳务工条例》的法律,并制定规章和办法,使外来打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截至2003年统计,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劳务工(包括“农民工”)371万人,占全部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来劳务工总数的90.3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劳务工(包括“农民工”)177.16万人,占全部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来劳务工总数的43.1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劳务工(包括“农民工”)86.95万人,占全部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来劳务工总数的21.17%。深圳市政府正不断努力,扩大外来劳务工(包括“农民工”)参保的覆盖面,最近深圳市推出新的《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办法》,规定外来打工者每月交4元、雇主单位每月交8元钱,打工者就可以享受住院和门诊就医的全面医疗保障,作为一种过度形式的试验,现已逐步展开。
六,五,关于大力发展农村教育的发言
(2006年3月2日)
目前,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采取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多予、少取、放活”等正确的方针政策,并进一步减免农业税收,建设新农村,深得民心,并正在收到积极效果。
从长远看,要改变农村面貌,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以致全民族的文化科技素质,这是长久之计。现在农村教育面临诸多困难,国家对农村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资源在城乡间配置严重不合理,农村师资数量不但严重不足,而且素质普遍偏低。农村义务教育严重滞后于计划目标。在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在农业税减免之后,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很多农业县无力筹措教育经费,甚至教师工资就无力全额发足,中央对中、西部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严重不够,因贫困而失学儿童的问题较为严重。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政府采取下列措施。
1、在全国统一高考之前,师范院校提前单独招生,以录取高素质的师资生员。尤其要面对农村招生能在农村从事教育事业的优秀师资生源。
2、建议全国的师范院校仍然实行免费入学,师范院校的教育经费及学杂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仍由各级政府承担。过去做得到,今天更应该做得到。
3、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体制,凡是县级财力不能支付的由省级财力支付,省级财力不足的,由中央财力支付。教职工的工资也应按上述办法足额发放。
4、制订出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标准定额和不同地区的标准系数及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所承担的比例,保证按时足额到位。
5、政府应特别加强农村的职业教育,并形成体系,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在市场上参与公平竞争的能力和机会,顺利实现到城市就业的转移。留在农村的新生劳动力,也能掌握劳动技能,为农民治富和建设新农村创造基础条件。
政府对“农民工”应着力解决——影响长远的三个问题的发言
(2006年3月1日)
农村人口到城里做工,这是目前的一个大潮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必然要发生的大趋势。如何制订好方针政策,引导这个大趋势健康发展,势在必行。
1、给“农民工”和城里工人一样(或类似)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有人主张不给“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说什么,这样做会增加企业负担,老板不干;会减少打工者的现时收入,打工者不干;会破坏好的投资环境,政府不干。在这一大原则问题上,不是干不干的问题,而是政府为劳动者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必须建立的制度,同时这也是国际惯例,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根本利益为代价,去换取所谓的好的投资环境。
2、政府应尽快出台新的户籍管理体制和新的户籍制度。使符合制度要求的“农民工”逐步落户城市(镇),成为城市(镇)居民,长期安居乐业。基本条件有二:一是有较稳定的就业岗位和适应工作需要的劳动技能;二是在城市(镇)里有固定居所(如果是已成家的,应在城市(镇)里有家属单元房,自购房和租房均可)。
政府应制订“农民工”入户的门槛,并形成一个有连续性的链条:刚到城里打工不满半年的,为流动户口;连续打工一年以上的为暂住户口;打工连续三年(或五年)以上的、并符合一定文化、年龄、技能条件的,转入蓝印户口,可享受城市居民的一般福利待遇;打工者再过若干年,连续工作成绩优良者可以转为长住的红印户口。设计这一个链条,有利于调动打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较长时期在城里打工者的子女,应该享受城里孩子一样读书机会,就近就读,城市政府应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使打工者的子女能顺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注:本文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原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厉有为。本文收集在深圳海天出版社出版的《厉有为文集》“议政篇”中,标题为博主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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