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7 17:10:23
我国城市(镇)化水平不但滞后于工业化水平,而且也低于世界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的城市(镇)化水平;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与发达国家也有较大差距。
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体差别是我们要实现的理想目标,而城市(镇)化的进程,使我们离这个理想目标越来越近。
新世纪即将来临,从一定意义上说,21世纪是中国城市(镇)化世纪,我们应该抓住历史机遇,加速我国城市(镇)化进程,从而提高人的自身素质,提高生活水平,增加需求, 促进经济的迅速增长,从而进一步满足人们的更高需求。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国家组织制订全国性的城市(镇)化方略和全盘规划,制订出适应和促进各类城市(镇)发展的战略目 标和方针政策。譬如:有控制地发展特大城市(400万人口以上),稳妥地发展大城市(l00-400万人口),积极地发展 中(50-100万人口)、小(20-50万人口)城市,大力发展。 小城镇(20万人口以下)。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加速城市(镇)化步伐;在克服和防止"城市病"的同时,使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到2050年使我国城市(镇)化水平由目 前的30%提高到70%。
制订城市(镇)化战略规划,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 是十分需要的。
二、建议国家适时建立三个指标体系o
1、建立城市现代化指标体系。目前我国城市都在向现代化城市迈进。更有些走在前面的城市,已经提出在21世纪初实现城市现代化的目标。因此,及时提出城市现代化指标体系,对城市向现代化迈进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目前中国 城市发展研究会已初步提出三十项指标体系(草案),如果再经过城市工作者和专家论证之后,由国家发布试行是可取的。
2、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城市(镇)化指标体系。农村城市(镇)化势在必行,但这是一门科学,必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不能一哄而起。因此,建立必要的指标体系,用以衡量农村城市(镇)化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山东已在20个县进行了农村城市(镇)化试点,并初步制订了20个指标体系,可以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完善和推广试行。
3、建立小城镇建设的目标体系。在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小城镇是个大战略和今年中共中央十一号文件指引下,小城镇建设方兴未艾。在此种情况下提出小城镇建设的目标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如人口规模目标、基础 设施目标、环境设施目标、文化教育设施目标、产业发展目标等等。按照目标要求去建设小城镇,就会避免造成新的重复建设和巨大浪费;避免造成新的环境问题;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新的困扰。这个目标体系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和试行。
三、建议国家组织力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使我 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链条缩短,层次减少,人员精简,效率 提高。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层次有中央、省(市、自治区)、 地(市)、县(市)、乡(镇)等五级。如果再算上副省级和 副地级等层次就更多。层次多的直接结果是人多,效率低, 工作难落实到底,群众负担重。在城市(镇)化过程中,适 当调整行政结构,减少层次使其发挥更大效能,是有其必要的。
四、加强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建设,加速乡(镇)的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合并乡(镇),以求较彻底解 决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1、现在交通、通讯很发达,适当扩大乡(镇)管辖范 围,已是可行的。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对乡(镇)进行 适当合并,已取得很好效果。如江苏省已由1975个乡(镇) 合并为1466个乡(镇),撤并掉509个,乡(镇)平均面积扩大17.06平方公里,达到66.2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增加1.13万人,达到4.26万人。此一工作在较短时间完成,社会平稳,群众满意。
2、上级设在乡(镇)的“七所八所”亦应抓紧改革,能撤并的均应撤并。再不允许有向农民直接收取费用养活自己的机构存在。设在乡(镇)的“人大”、“政协”机构建议撤销。
3、在城市(镇)化过程中,选择党的领导力量强,经济基础好,社会风气正的镇进行镇级行政领导直选试点,以推进民主化进程。如果与现行《地方组织法》有悖,全国人大可以通过试点议案解决。
4、基层乡(镇)精简下来的干部的去向问题,需要妥善安置。山东做法值得借鉴。他们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让精简下来的乡(镇)干部去承包新开发的产业,给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示范,效果很好。
五、农村城市(镇)化要从我国东、中、西部的不同 情况出发分类指导。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情况差别很大,在城市(镇)化过程中必须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可以实行就地普遍城市 (镇)化;而在中、西部却完全不现实。又如沿海地区城市(镇)化,土地问题特别是与耕地的矛盾十分突出;而西部 则主要是资金和投资环境、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因此,不可能采取同样的政策和办法,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具体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方针政策。如果用没区分的政策指导 则容易出毛病。
六、关于城市(镇)化中的土地问题
城市(镇)的发展需要土地,我国人均耕地少而且减 速很快,矛盾突出,为解决好这一矛盾,应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具体政策和法规。如:
1、改革目前土地出让费一次性缴纳50-70年的政策, 改为年度均衡缴纳,使其分散化长期化缴纳的政策。这样可 防止和克服三方面的弊病:①克服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用地 时一次性等出一大笔钱的困难,尤其是乡'镇企业在往镇的工业园区集中时,这个矛盾尤为突出;②克服有的基层干部只顾眼前利益和只追求短期效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大量出让土地资源的行为;③防止土地使用期终结时(50年或70年后),企业又要一下子拿出一大笔钱重新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困境。
2、城市(镇)建设规划非占用耕地不可时,必须严格实行耕地补偿,政策。有的在本可以用荒地、荒坡、砖窑、旧坟地等改造而成;有的无法就地补偿,可采用异地补偿办法,由占用耕地者出钱,到人少地多的贫困地区去补偿,使 资金往贫困地区流动。浙江有些地方用此办法较成功。
3、在小城镇发展建设中,涉及到土地入股、土地置换、土地流转等问题,目前政策、法规均不够明确,在执行中较 为混乱,容易出现漏洞,亟待制订政策和法规加以规范。
七、在城市(镇)化过程中,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此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关系重大,在中央已有 政策的基础上,建议进行立法,并大力宣传教育,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八、国家财税金融政策应适应城市(镇)化的发展, 满足城市(镇)建设资金需求
1、增加城市(镇)维护建设费(应改为税)的收取比例,并明确谁收谁用的原则。同时取消城市(镇)名目繁多 的收费项目。
2、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国资经营部门应将此利润只用于国企的改造和发展,而不能用于城市(镇)建设。如果把国企上交利润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会造 成国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公平的状况。
3、国家和上级政府对与小城镇相关的建设项目,如公路干道建设、电网建设、广播电视电缆建设、通讯线路建设、供水供气管网工程等等,应由国家和上级政府承担,不让小 城镇分担。
4、深化城建改革,凡城建中属经营性的项目,均应实 行开放式、市场化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谁投资、谁 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同时,财税上实行鼓励和优惠政策。
5、土地出让收入的绝大部分留给所在地的城市(镇)政府,用于城市(镇)建设。
6、银行应有较长期的优惠贷款额度支持城市(镇)建 设工程,国家也可以适度发行城市(镇)建设债券,支持城市(镇)化发展。
九、农村城市(镇)化最根本的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通过城乡结构、产业结构和人口结构的调整,达 到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 的。因此,在工作中必须遵照广大群众的意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避免搞“一律化”、“一刀切”、强迫命令,急于求成,因而损害群众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避免乱集资、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避免基层干部借此谋取私利,损公肥私,甚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乱纪行为;避免只注重城市(镇)外延扩张,而忽视城市(镇)内涵深化,只注重出“政绩”的“形象工程”,而忽视城市(镇)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镇)功能的完善,从而造成新的就业不足、教育不足、住房不足、供水供电不足、环境治理不足等新的“城市病”的危险。
因此,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好城市(镇)化工作是我们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
厉有为
2000.9
(注:本文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原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厉有为。本文收集在深圳海天出版社出版的《厉有为文集》“议政篇”中,原题《关于我国城市现代化和农村城市〈镇〉化几个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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