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人吴贤成假借建造深圳贤成大厦,涉嫌诈骗国家银行巨款案件,最高检作撤案处理,是震惊国内外的特大冤错案件,已沉冤十载,各界人士不断向最高检反映,但最高检却置之不理。
案情及反映的大致情况如下:
1、泰国商人吴贤成1989年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名义与中方四家企业合作成立了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中方出地,吴出资金,建造号称“中国第一楼”的深圳贤成大厦。
2、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注册后,吴无力投资,两年多大厦并未开工,此时吴开始涉嫌诈骗活动。吴贤成于1992年3月在香港用10港币注册了一个香港贤成集团公司,接着于1992年9月开始以香港贤成集团公司(甲方)在武汉向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乙方)借款3900万元,换成港币,弄到海外,据为已有。并未用来建造深圳贤成大厦。借款逾期不还,于是吴的小老婆段继红与花桥支行几个领导人串通,签订了一系列假文件,如:假“合同”、假“收条”、假“催款通知书”、假“指定汇入账号的函”等等。最关键的是假“合同”,把原来“合同”中的借款甲方香港贤成集团公司改为借款甲方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这就十分明白的把债务转嫁给深圳的合作公司。这些都是吴背着中方四家股东干的。
3、在武汉市检察院审理花桥支行副行长孙云琳、信贷科长刘人本等人利用放贷受贿一案时,各方证据和本人交待都证明他们受了吴贤成和他的小老婆段继红的贿赂,(但至今尚未处理)。孙、刘等人都交待了与段继红签订假“合同”等事实,并有假“合同”等材料为证。
4、1993年1月,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名义(甲方)向西安农行职工技协服务部(乙方)借款2000万元,换成港币,弄到海外,据为已有,并未用来建造深圳贤成大厦。借款逾期不还,吴与西安农行签订了一个三方的《借款偿还协议书》,把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加入作为一方(丙方),协议书谎称:“2000万元已用于建造深圳贤成大厦,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愿意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这些都是吴贤成背着中方四家股东自己代表两个公司签字盖章(甲方、丙方),吴贤成泰国公司的借款,通过假协议书,把还债责任转嫁给深圳的合作公司。这是明目张胆的诈骗行为。
5、1993年5月13日,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名义,同花桥支行开办的“武汉银浩实业公司”签订《协议》,在曼谷成立合资公司“银泰发展有限公司”,泰方占62%,中方占38%,银浩出资380万港元。称在曼谷置4.8万平方米湖地,建泰国贤成大厦。企业注册后,花桥支行分两次汇给吴贤成本人210万美元。但实际注册的中方股本金只相当于4万美元,而且花桥支行领导人把中方股权记在个人名下,并按职务高低股权多少不同(未记在银浩公司名下)。花桥支行行长喻德智4000股,副行长孙云琳4000股,科长刘人本2200股,李军(邓军的化名)1200股。中方四人的登记地址不是中国武汉,而是同吴贤成在泰国的同一地址。十多年过去了。国家的210万美元,血本无归,泰国贤成大厦无影无踪。有人举报此事,至今无人问津。
6、1993年前后,吴贤成在广东新会市通过胡启流假借建深圳贤成大厦名义向建设银行借款5200万元,换成港币8000万元(当时汇率7.5:1),据反映此款通过香港佳和公司老板黄×雄落入麦崇楷之子麦永成手中,作为麦永成开发房地产的注册资金。吴贤成是通过法律顾问、女律师陈×(麦的情妇)认识麦崇楷和麦永成的。此笔款的去向因阻力重重,至今下落不明。
7、1993年前后,吴贤成在江西信托投资公司弄到750万美元,至今未还。由于阻力重重,至今尚未立案侦察。
8、最高检察院以陈燕麟副厅长为首的办理吴贤成涉嫌诈骗案专案组,把应该取到的证据已基本取到,(包括从武汉市检察院复印来的花桥支行领导人的交待材料,即花桥支行领导人与吴、段合谋签订的假合同等的交待材料),并写出了认定构成诈骗罪的结案报告。
9、此时,最高检反贪局决定撤销陈燕麟为首的专案组,派当时的反贪局长罗×、副局长叶×伦等人,来接替陈燕麟的专案组,并马上翻案,迅速写出不构成诈骗罪的另一份翻案虚假报告。最高检依据叶×伦的虚假报告作出撤案处理的决定。
10、撤案后不久,陈燕麟的专案组发现,在吴贤成案的卷宗里,武汉市花桥支行的喻德智、孙云琳、刘人本等人交待的承认与吴贤成、段继红合谋签订假合同等假文件的卷宗材料9份59页,从卷宗里消失了,而且没留任何痕迹。
11、最高检在电视节目中公开宣布:凡署名举报案件,件件都有答复。于是厉有为、陈燕麟联名写了五份署名举报材料送最高检,但至今已经四年过去了,却没有任何回音。五份举报分别是:①在深圳贤成大厦案件中叶×伦等人写虚假报告,欺骗中央;②武汉市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吴贤成借款资金去向时,竟然取伪证;③武汉市检察院反贪局竟然把借款甲方香港贤成集团公司改为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假“合同”说成是真合同,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俱伪证;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把确凿的事实证据隐去不提,却依据武汉市反贪局出俱的伪证,一审判决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败诉还债,进行枉法判决;⑤吴贤成小老婆段继红和会计文晓玲合谋侵占合作公司各10万元人民币,已被深圳市检察院批捕,但最高检反贪局一天打数次电话,不讲理由,强令放人,保护犯罪,以防吴贤成案从此打开缺口。深圳市检察院无奈放人。
12、2001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厉有为等人通过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吴贤成案件的提案,全国政协则通过信访办公室转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检[2001]高检办发第119号文答复厉有为称:①“经查阅,该3本卷宗中没有您在来信中所说的9份材料,但是也不存在缺页或者卷宗材料被抽走的痕迹。同样,另外23本卷宗也不存在缺页或者卷宗材料被抽走等问题”,“您在来信中提到的9份材料,实际均由武汉市检察院归档”,“综上,不存在吴贤成案件卷宗材料被抽走的问题”。上述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A、吴贤成案卷宗内丢失的9份59页材料是由陈燕麟专案组由武汉市检察院复制来归入吴贤成案卷宗的,回函是先承认吴贤成案“卷宗没有您在来信中说的9份材料”,但又结论“不存在吴贤成案件卷宗材料被抽走的问题”,自相矛盾。只凭“不缺页”和“没有被抽走的痕迹”就能断定没被抽走吗?这难道不是进一步证明可能是内部职务犯罪所为吗?B、至于“材料由武汉市检察院归档”,(这是材料的原始出处),这更不能说明吴贤成案卷宗材料没有丢失!吴案卷宗59页关于花桥支行领导人交待承认签订假合同的材料究竟何处去了?仍然是个迷!我们相信,这些材料的丢失绝不是无缘无故的,卷宗有了这些证据,就可以认定吴贤成的诈骗罪。卷宗里如果没有了这些证据,叶×伦他们定的构不成诈骗罪的枉法判定,就难以揭穿。
②最高检办公厅在复函中又称:“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吴贤成、段继红与花桥支行有关人员存在行贿、受贿问题。”上述结论严重失实:最高检的高检发反贪字[1997]5号文件《关于吴贤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报告》中说:“孙云琳、刘人本收受段继红所送一万元港币及彩电、录相机各一台的事实已经查清,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孙云琳、刘人本涉嫌案件作撤案处理的理由不妥,责成湖北省检察机关对孙、刘涉嫌受贿案重新审查,同时一并审查段继红涉嫌行贿责任。”最高检办公厅怎么对本院的结论视而不见并加以否认呢?行贿、受贿数额远不止于此,陈燕麟专案组发现的更大的线索还在高层。但湖北省检察院至今未动。
③最高检办公厅在复函中又称:“吴贤成、段继红与花桥支行对原投资合同进行过修改,但修改合同主要是因为花桥支行怕追不回钱,为与吴贤成打官司追回投资作准备而修改合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花桥支行直到今日没有敢与吴贤成打官司;法院建议把吴贤成列为第2被告,但花桥支行坚持不同意。可见最高检办公厅的复函结论是凭空造出。把借款甲方香港贤成集团公司,“修改”为未借款、未用款的第三方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这明白是故意转嫁债务给第三方,怎么能说是为了与吴贤成打官司才“修改”合同呢?这个结论被事实已经击得粉碎。
④最高检办公厅在复函中还称:“关于签订假合同的问题,是为应付上级检查,双方均知道假合同的目的,故对该合同并不存在实际执行的问题”。最高检办公厅有一点进步:就是承认他们签订了假合同。但是又替吴贤成否认涉嫌诈骗,说什么“不存在实际执行的问题”。这是奇文。花桥支行就是凭着他们“修改”过的假合同告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替吴贤成还债的!武汉市反贪局就是把假合同说成是真合同,而给武汉市法院出俱伪证的!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就是凭借假合同判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败诉还债的!最高检办公厅怎么能说“不存在实际执行的问题”呢?
13、2001年10月28日厉有为给最高检办公厅送去了《关于对‘复函’的意见》,对事实进行了澄清,这份意见最后说:“我深知此事水很深、风险很大,更可能引来横祸,九年来我由于反映此案受了不少误解、白眼和侮辱,但党的一个个文件,中央领导同志一次次反腐败讲话,鼓舞了我,特别是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贯彻和学习,我党必须有一个好党风,才能不脱离群众,才能得到群众的真正支持和拥护。司法腐败是群众最痛恨的,贤成大厦案已经在国内外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现在是还事情的本来面貌、取信于民的时候了”。希望最高检察院“彻底弄清事实真相,依法处理,还公道予社会,还公道予人民,还公道予国家,这才是稳定民心,安定国家之大计”。但石沉大海,仍没有回音。
14、2002年2月28日在人代会上厉有为等人又报送了《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请求复查吴贤成伙同花桥支行负责人涉嫌诈骗案的提案》。该提案在陈述了事实之后说:“恳请最高检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吴贤成伙同花桥支行负责人涉嫌诈骗国家财产案进行复查。还事情本来面目,还社会公道、还法律尊严。”此提案仍石沉大海,没有回音。
15、在两会期间香港人大代表团范徐丽泰等人为了维护香港真正投资人王文洪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出议案。对吴贤成的涉嫌诈骗行为进行了揭露,并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
16、在两会期间香港的政协常委庄世平等人联合提过提案,一方面揭露吴贤成的欺诈行为,建议把吴绳之以法;另一方面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香港真正投资者受骗人王文洪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使国有银行的资产不受侵害。但无下文。
17、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此案列入议案,对此案的一系列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公诸于众。以上反映的问题均有证据材料并可以提供。
厉有为
2004年1月
(注:本文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原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厉有为。本文收集在深圳海天出版社出版的《厉有为文集》“议政篇”中,原题《最高检察院反贪局制造的错案——深圳贤成大厦刑事案应依法纠正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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